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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点报道:《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5月1日起施行

发稿时间:2023-04-23 10:41:59 来源: 中国青年网


(资料图)

人民网合肥4月21日电(赵越、实习生张静雨)4月21日,人民网安徽频道从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围绕“谁来管”“管什么”“怎么管”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,重点在业主和业主组织、物业服务、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、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
为规范业主行为,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,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。违反规定的,将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,对装修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同时,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、车位、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擅自将住宅、车位、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、处理;协调处理不成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恢复原状;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为提升物业企业管理水平,《条例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,例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、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、增加收费内容;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,改换门禁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入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……物业若有这些行为,业主可以向县(市)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投诉,后者应当进行核查,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业主。

此外,《条例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;提供或者编造虚假信息,影响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;干扰业主大会成立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;损坏、擅自停用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;强制业主、使用人通过指纹、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;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,停止物业服务。

针对小区公共收益监督难等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了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范围,并建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制度。同时,为解决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难的问题,《条例》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,提高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。

在业主自治管理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筹备程序及业委会换届程序。此外,《条例》要求,有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;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,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;业主大会成立后,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之一的,由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,且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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